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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总第653期 > A1 > 新闻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记者 杨怡明

【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马天娇表示,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具体来看,《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此外,还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说。

同时,《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在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方面,《办法》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此外,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

在监管指标方面,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同时,《办法》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并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另外,《办法》还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

马天娇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规范业务活动,强化内部治理,严防严控风险。一是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立足融资租赁本质,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完善租赁物选择标准,增强租赁物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租赁资产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政府财税支持、提升经营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承租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盘活沉淀资产。二是服务国家战略,增加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三是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管控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加强信用风险分析能力,提升对租赁客户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提高风险监测的敏感性;加强租赁物管理,提升对租赁物养护的专业性,合理选择相关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提升合规意识,密切跟进融资租赁的行业动态及最新政策法规,加强政策解读能力和依法依规展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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